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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 2009年

    04月

    业委会能否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案例: 我市某小区有一户居民占用小区公共自行车车棚,搭建成了自家的储藏室,周围邻居意见很大,但业委会、物业公司多次协调,该住户都不肯自行拆除。此时业委会能否代表小区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由于业委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它不能代表小区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业主之间,一旦矛盾升级,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出面协调往往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实在不行。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点评: 根据郑州市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的规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现实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一户侵权,家家有意见,但又碍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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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

    04月

    建业物业济源分公司荣获济源市物业服务优秀企业

    2009年3月31日,在济源房管局4楼会议室举行了08年度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大会。济源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荣获了济源市房地产开发优秀企业;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荣获了济源市物业服务优秀企业;济源分公司聂迎锋荣获了济源市物业服务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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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

    03月

    业主在小区道路上摔倒 状告物业公司

    案情介绍: 小区内一号楼405室的李老太在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跌断右腿股骨头,安全员发现后立即将李老太送进医院。 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李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几经交涉,物业公司未做承担,李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审理: 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李老太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点评: 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李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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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

    03月

    新乡建业绿色家园荣获“市级文明小区”光荣称号

    2009年3月20日上午9点,由新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2009年“市级文明小区”表彰大会在高新区管委会四楼会议室隆重举行。经过建业物业新乡分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新乡建业绿色家园荣获“市级文明小区”的光荣称号。 荣誉只能说明过去,回首过去、展望未来,建业物业新乡分公司的全体员工更加感到责任重大。我们要以更加努力的工作、用更加优质的服务来回报各级领导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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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

    03月

    三门峡绿色家园荣获河南省文明社区殊荣

    2009年3月17日,是三门峡建业绿色家园值得高兴的一天。三门峡文明委代表河南省文明办给三门峡建业绿色家园颁发了2008年河南省文明社区(小区)的奖牌,并对建业物业在三门峡做出的成绩予以表扬。 成绩的获得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面对09年的工作,三门峡分公司全体人员将以百倍热情更好的为业主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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