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财物怨物业 业主拒交物业费用惹官司

  丢了财物怨物业 业主拒交物业费用惹官司
  中国法院报2010-05-14报道
  家中财物连续被盗损失近19万元,小区住户陈女士埋怨物业公司工作太不负责任,一怒之下不再交纳物业费。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在与陈女士协商没用任何进展的情况下日前将陈女士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女士支付物业费及违约滞纳金。
  2003年5月,陈女士与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的价格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在公共秩序方面,协议规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机构24小时值班,公共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2003年10月份陈女士入住小区。2007年3月13日和8月29日陈女士家中连续两次被盗,损失近19万元。在审理时,陈女士认为自己家中被盗与物业公司不负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自己不应交纳物业费、违约滞纳金和车库租金(另案处理)等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虽然对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有值班、巡视并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同时由于陈女士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有明显过失的证据,所以法院认为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不应当承当这一责任。
  5月13日下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女士支付物业费、违约滞纳金共计近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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