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自封阳台吗?

  在本案例中,通过律师解答可以看出,物业公司非常有必要制定统一封阳台方案,规定款式、材料和封闭形式等等。请大家借鉴,做好业主相关咨询和解释,杜绝私搭乱建。
  (2010-05-06 河南商报 )报道:
  吴女士来电咨询,2008年11月,其购买一套商品房,商品房带有一个12平方米的阳台,此阳台直通卧室。后来,吴女士想将阳台封闭起来作为储藏室,此行为也得到物业公司的允许,但吴女士楼上的邻居以封闭阳台会影响其家的通风和采光为由进行阻止,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建筑物的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
  就相邻关系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如果吴女士封闭阳台的行为影响到其邻居家的通风权和采光权,其邻居有权阻止吴女士封闭阳台的行为。
  退一步讲,如果吴女士的行为未妨碍到相邻关系,其是否有权封闭阳台呢?此时延伸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因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界定的模糊性,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也各不相同。虽然阳台本身属于居民的专有部分,但业主封闭阳台势必会对阳台外侧界面的外形产生影响,阳台外界侧面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法律对此并未明确界定,但从法律的解释方法和阳台外界侧面本身的属性来看其应属于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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