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称楼下油烟扰民拒付物业费败诉

一、案情:

    居住在上海市七宝某小区的业主殷小姐因楼下美食一条街油烟扰人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结果被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2007年3月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殷小姐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2070元。

    殷小姐于2004年入住该小区,并依约向物业公司按每月90元的价格交纳物业管理费。但自2005年1月1日起,殷小姐开始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诉称,由于殷小姐购买的是二手房,从她入住房屋时,就已明知美食街的存在,所以不同意殷小姐以美食街环境污染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为此,要求判令殷小姐交纳2005年1月1日起至去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070元。 

二、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案件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殷小姐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物业公司要求按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及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至于殷小姐认为其楼下开设餐馆对其生活产生影响,其可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等途径予以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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